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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21 来源:铜陵市残疾人联合会 被阅览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1.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城  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十二五”期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1 0%以上。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A类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其享受标准的3 0%增发保障金。

2.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契机,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含市、区,下同)先行先试。

3.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和妥善安置2014--2015年,全省每年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6 0万人。

4.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城镇居民保障房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危房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原则上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农村危房改造总任务的比例不低于20%在实施保障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中,依法实施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县级以上残联帮助实施无障碍改造。

5.关心贫困残疾人日常生活。贫困残疾人生活用水、气、暖、通信等费用,比照低保对象执行优惠政策。贫困残疾低保户使用有线电视费用,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对听力残疾人的手机短信息费用,按规定给予减免。贫困残疾人生活用电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持证乘坐公交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按规定享受免费待遇,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泊车位并免收泊车费。免除农村残疾人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

二、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需求

6.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需求。城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承担的参保(合)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予以全部或部分代缴;符合条件的参保(合)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然过高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政策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医疗救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除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凡是由民政部门全部代缴参保(合)费用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其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首次报销不设起付线。

7.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落实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相关基本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假肢安装、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费用由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药费补助,并随全省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将精神病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及大病救助范园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8.完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市、县财政按每人每年共5 00元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共1 000元标准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 5 00元、2 5 00元标准,分别对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研究生给予生活补助。公办中职学校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学费政策。

9.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设区的市和人口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都有一所达到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筹建安徽特殊教育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承担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并支持其完成学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特殊教育领域。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养老权利

10.夯实残疾人基本养老基础。城乡重度残疾人所在县级政府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为其代缴社会养老  保险费用。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公办福利院或敬老院应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院。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11.认真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要确保贫困残疾人优先足额享受惠民殡葬政策,使其生有体面、死有尊严。

五、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1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 0 1 5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到2 0 2 0年,所有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达到1 5%以上。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0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应依法与招录的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未达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13.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制度,充分发挥其促进残疾人就业以及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每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并办理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鼓励各地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对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可再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14.加大公益岗位扶持残疾人就业力度。各市、县要从每年的公益性岗位中按不低于10%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可从其中拿出一定比例,面向社会招用一批专业医护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作为儿童康复技师,定向充实到基层一线。

15.积极开辟就业渠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庭、赡养人开办家庭农场、农家店、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网点。每年向有就业需求、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新增公共文化项目在聘用管理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残疾人,不得歧视残疾人。贫困残疾职工在建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就业,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工会纳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救助范围。

16.落实就业税费减免政策。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的,按规定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免征、减征有关税费。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福利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待遇。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应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

六、鼓励对残疾人事业捐赠

17.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 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 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强化工作保障

1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不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19.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良好舆论氛围。

20.强化工作落实。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切实担负起对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指导、组织、协调、督查等职责,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实行年度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确保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切实改善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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